如果夫妻分居前的共同住房只登记在其中一个人名下,是不是谁在产权上谁就是产权人呢?离婚的时候婚房会怎么分割呢?本文将给大家详细讲解所有权和配偶权的区别以及推定所有权人原则。
本文假设的前提是:双方结婚,然后分居,分居前有一处共同居住的婚房,婚房的产权登记在丈夫或者妻子一个人的名下。离婚的时候会怎么分割呢?很遗憾没有统一答案,但是相信看完下面的文章,你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找到一点属于你个案的信息。
所有权和配偶权
首先对婚房的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所有权(Ownership),就是这个房子法律上的拥有者是谁。第二种是基于配偶身份的法定权利(Personal Rights),这个权利主要包括占有权(Possession)、处置权(Non Alienation)和收益权(Equalization)。简单来说就是不论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妻子还是丈夫,另外一方都有居住权;未经另外一半的许可,配偶一方不得抵押婚房贷款或者出售婚房;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婚房的收益,由夫妻双方平分。
是不是看上去所有权和配偶权差不多啊?并不是。
所有权是一种更强的权利,它包含的权利更多,配偶权是一种仅限于配偶本人行使的权利,收益权也有限。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子出租,没有产权的配偶却只可以自己住,在法律上无权出租。没有产权的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分居日(V-Day)婚房净值的一半,但是对于分居后增值的部分,无权主张权利。我们通常说的,婚房一人一半,不是说产权一人一半,而是配偶有权主张价值的一半。在2018年的Martin v. Watts的判决中,法官明确指出配偶权是安省的家庭法赋予的个人权利(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家庭立法),和所有权没有关系。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帮助理解。小王和小李分居了,婚房是小王婚前购买的,在小王名下。小李无权把小王的房子出租,因为小李只有居住权,小王才是真正的产权人。小王和小李是2014年2月分居的,分居的时候房子市场价值为100万,贷款60万。2017年2月房子市场价值150万,贷款50万。小李应分得分居时婚房净值的一半,即(100-60)*0.5=20万,原则上小李无权对分居后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
推定所有权人
知道了所有权的重要性,我们再回头来看看所有权。是不是谁在产权上(Transfer/Deed)上谁就是产权人呢?一般来说是,但在夫妻关系中未必。
加拿大最高院在Rawluk v. Rawluk案中指出,法庭在分割财产前应该确定真正的产权人是谁。安省家庭法的第14条规定, “推定所有人” (Resulting Trust)同样适用于配偶之间。大家可以这么来理解,配偶一方对婚房的购买有实际经济贡献,但是婚房被登记在另外一方配偶名下。这类因为爱和婚姻关系的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将被视为没有真正放弃所有权的意图,法院会认定没有登记在产权上的配偶,是“推定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在安省上诉法院判决的Korman v. Korman一案中,丈夫有一些工作上的法律纠纷,两人为了保护家庭财产不受丈夫个人债务的影响,将婚房的产权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妻子一方主张丈夫是为了逃债把房子全部赠与给她,丈夫一方则主张把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是为了让妻子高兴。法院最后认定丈夫是实际所有人,因为妻子无法证明丈夫明确放弃了该房产。
我的客户小恒和小婷的婚房在双方共同名下。2018年,小恒名下购买了一套投资房,需要从婚房再贷款(Refinancing)拿出部分资金,支付投资房的首付。贷款经纪建议婚房转到小婷一个人名下再贷款。虽然小恒的名字被从婚房的产权上拿掉了,但是基于“推定所有权人“原则,小恒很大可能性仍然会被认定为婚房的实际所有人。
从“推定所有权人”原则可以看到,婚房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对财产分配会有一定影响。
看完本篇,请大家思考一下:如果注定是要一起住在房子里,有结婚计划的情侣应该自己单独买房好还是一起买房好呢?